2022年5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2号),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职工所在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可按本市规定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制定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限额政策,由现行的月提取限额1200元、提供租赁备案信息的月提取限额2400元,分别提高至1500元、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