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湘潭市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政策》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2023年湘潭市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2023年湘潭市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牢固树立招商引资“头等大事”导向,加快实现双向投资、产业投资量质齐升的目标,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激励引进产业项目
(一)对符合“五好园区”创建和入驻国家级园区“335”、省级园区“223”标准的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且五年内可实现各级政府投入与财税贡献平衡的,按前三年市级经济贡献的10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市级奖励。
(二)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依据省级政策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一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市级奖励。
(三)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潭设立总部(含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下同)的,依据省级政策给予奖励;经认定的在我市新注册总部企业,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对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其市级经济贡献年度实现增长的,分别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2.5%、3%给予市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奖励分五年兑现,每年兑现20%。新引进总部项目其他事项奖励另行规定。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对其并购完成后三年内市级经济贡献年度增长超过15%,奖励当年增量部分的40%。
(四)对湘商上市企业集团总部整体回迁、功能性总部回迁来潭落户的湘商企业,依据省、市政策给予奖励。对新引进“湘商回归”项目,实际到位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产业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市级奖励。各县市区、园区要积极同步配套奖励。
(五)对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下同),根据其对税收、就业和产业带动能力等贡献情况,依据省级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实际到位境外资金达到5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优势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市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新引进外贸实体企业,自投产第一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进出口实绩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依据省级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依照国、省资金支持标准,对企业开展融资贴息,并在进口鼓励类商品、参加广交会等境内外重点国际展会、开展产品境外认证和国际市场开拓数字化转型等方面进行资金支持。
(七)鼓励本地制造业企业通过追加投资、依托优势项目裂变设立新公司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对其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以追加投资前三年内市级经济贡献最高值为基数,奖励次年度增量部分的50%。
(八)对从市外转移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优势平台,其每年新引进电商及生态服务企业500家以上且累计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对其市级经济贡献的80%左右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商贸流通项目,前三年按市级经济贡献的100%、70%、5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激励创新招商方式
(九)鼓励国内基金、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投资引进制造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股权投资到位金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支持县市区、园区依托专业示范园区开展招商。对两年内吸引5家以上产业链企业,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30%以上或投产率达到50%以上的产业园区(含市场化开发的园中园),依据省级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社会团体、高校等开展中介招商,成功引进项目的,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每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鼓励湘潭异地商会、异地湘潭商会引进项目。通过明确目标任务、择优选择、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开展招商活动,引进项目来潭投资的,享受市级及县市区、园区中介奖励政策。
三、激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加大“招大引强”支持力度。根据全市新引进项目的合同投资额、到位资金、产业类型、外向贡献、税收、就业等实际情况,评选全市十大招商引资标志性成果项目,对获评项目承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县市区、园区通过“飞地经济”共享招商成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引荐县市区、园区,按当年该项目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每年该项目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十四)对县市区、园区新引进投资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单体项目,由市级财政分别按照100万元/个、300万元/个的标准奖励县市区、园区。每年对县市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分类综合考核评比,县市区和一、二类园区考核前二名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县市区、园区驻点招商“小分队”引进项目。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由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考核排名前三名的驻点招商“小分队”,由市级财政给予特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其余完成目标任务的“小分队”给予基础奖励10万元。特别奖励与基础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六)支持委托招商机构、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开展招商,除享受县市区、园区中介奖励政策外,对招商成效明显的委托招商专业机构,按业绩贡献评选前5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评选优秀市、县市区和园区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根据业绩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七)对经评定的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年度市级表扬和激励。对全市招商引资队伍中涌现的优秀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年度市级表彰和奖励。
四、强U洗胧?
(十八)全面落实省、市金融、人才、科技、用地、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产业带动强劲、经济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经营的落地招商项目法人代表或在潭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支持向同级党委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人选,对其企业经营团队给予妥善安排配偶就业、协调子女按意愿就读本地优质学校、开辟医疗保障“绿色通道”并全年免费体检一次等优惠待遇。
(十九)奖励给企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并鼓励向企业高管或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奖励给各级单位的资金,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支持用于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奖励资金兑现遵循依法合规、程序清晰、运行高效等原则,年初对上年度项目引进、履约、投资、达产、经济贡献等重点环节评定后,按时序全面兑现奖励资金。
(二十)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重大项目, 本政策未明确的事项,采取专题研究方式给予支持。
省级最新政策奖励标准提高的,按省级政策标准执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另行制定具体项目申报及奖励兑现办法。本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