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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18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公布如下。

  相关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8〕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20%及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无倍数限制。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及房地产市场库存、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在严格按程序备案报批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和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调整购房提取合同使用期限和提取范围。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使用期限从10年内(含10年)调整至3年内(含3年),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调整为本人及其配偶。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

  四、调整租房提取次数。将“租房提取一次可以提取5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但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租房提取”,调整为“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地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条件、额度、要件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执行。

  五、优化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柜面服务,切实深化住房公积金行业信息化建设应用,积极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联网核查、优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业务办理周期,不断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相关使用政策于7月20日前规范调整到位。要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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