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9月6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了调整。从贷款条件,首付比例、贷款额度等方面,调整了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有四点内容,一是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原来的应已经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延长至24个月(含)以上;二是职工个人及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由原来的比例不低于20%调整为30%,二手房、自建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不受理第三次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三是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原来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加上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调整为:按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5倍加上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的0.5倍核定可贷额度;四是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这些调整是落实差异化贷款政策的具体措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已经达到了104.41%,为全区个贷率最高的城市。另一方面,公积金“骗取骗贷”现象增加,近年来还发现部分人员通过挂靠“公司”缴存6个月并获得贷款后便不再存缴公积金。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同时防范流动性风险,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并经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适当政策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二次贷”的首付从20%恢复到30%,重点针对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并没有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当前,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最低首付比例仍是20%),体现公平合理原则。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之后,贷款额度有所变化,对夫妻合并计算的家庭和存款余额较多的职工比较有利,但对存款余额较少的职工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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