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洪住公委〔2022〕5号),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提取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退(离)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籍,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以上第(一)款规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款规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五)、(六)款规定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七)款规定的,患者及其配偶、父母均可申请提取。
符合以上第(十二)款规定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以下情形,提取申请人不能申请购房提取:
(一)同一套住房二十四个月之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产权变更的;
(二)两人(含两人)以上全款购买同一套住房,共有产权人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
(三)再次购买同一套住房且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四)购买写字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
提取申请人与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住房产权转移的,提取申请人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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