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原则上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县(区)应认真实践运用和谐征收工作法,积极创建省和谐征收示范项目。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检查与督促工作。市住建局下属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四条 承接房屋征收业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取得省住建厅备案资格,并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2〕6号)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及暂停办理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增加附属设施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测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承接。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认定结果,并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及征收店面、厂房等经营性用房的,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中心城区及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应书面征求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50年以上的建筑开展普查认定及文化资源评估论证。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含500户)的,应当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及同级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基本信息、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相关事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由所在街道(镇)、社区负责组织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根据物价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特殊群体人员的补助保障措施。被征收人为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补助费可以按标准适当上浮。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安置房鼓励采用全装修住宅,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通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征收项目基本信息及征收补偿安置动态情况,信息填报工作列入市对县(区)相关考评内容。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逐步开发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化系统,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合理规划安置房建设,鼓励采用安商房一体化模式,通过优化盘活存量安置房源,缩短过渡期限。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统筹、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等过程中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开发区(投资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者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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