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2〕2号),因成都市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故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执行标准相应提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7790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我市各区(市)县辖区内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单位应及时调整缴存基数,保障职工权益
按照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规定,本次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对应2021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单位凡涉及缴存基数上限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缴存职工可及时按最新基数上限标准据实缴存。
按照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本次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对应202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缴存单位凡涉及缴存基数下限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可及时按最新基数下限标准据实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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