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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深圳福田棚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门槛降至“双95%”
更新时间:2022-03-28

  最新消息!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9〕2号)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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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31日,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曾发布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9月18日,住建局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反馈,采纳的意见包括立项门槛、意愿征集期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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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槛降至双“95%”

  结合福田区老旧住宅区特点,在广泛吸纳社会意见及专家论证后,《福田棚改实施办法》规定改造意愿比例达到“双95%”(经占总数量95%以上且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即可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住建局申请纳入棚改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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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序、高效推进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改造意愿征集及补偿签约两个阶段设置“退出机制”,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95%的,原则上终止项目。

  与改造意愿征集阶段比例相对应,《福田棚改实施办法》规定补偿签约阶段正式签约比例达到双95%,对于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可依据公共利益依法行政征收。

  此前征求意见稿对应内容则为:

  按房屋套数核定相应权利人的比例,立项门槛为同意改造的权利人比例达到97%(按套数核定,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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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愿征集期限延长

  《征求意见稿》规定改造意愿征集期限为:原则上为30个自然日,最长不超过60个自然日。

  根据公众意见反映,老旧住宅区存在较多出租情况,且业主年龄普遍较大,存在联络难度,征集期限太短。

  正式发布的实施办法中,改造意愿征集期限延长为:“原则上为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允许小面积非住宅类宗地纳入

  福田区存在较多数量小面积非住宅类宗地,无法达到独立开展城市更新的条件,如不统筹改造,将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该特点,《福田棚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以及与拟改造旧住宅区相邻的小面积非住宅类宗地,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旧建新改造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是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需另行制定。

  统一安置补偿标准

  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一致,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搬迁人自愿选择。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补偿;

  ◆ 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回迁安置,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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