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2〕4号),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具体如下: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调整为2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钦州银保监分局)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存人单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本级(含市中心城区、钦南区、钦北区及所辖乡镇,不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解释。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可参照执行,灵山县、浦北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的,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