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拟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贷款主体】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还款人】父母或子女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通过扣减其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每年扣减一次。
前款规定的共同还款人不应成为其他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债务人。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如果有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于2022年7月16日前反馈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