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9日,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内江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推出“二孩、三孩家庭置业补贴”、“车位补贴”、“人才安居”等措施,具体如下:
一、科学供应和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已供土地开发利用及市场库存情况,科学制定商品房供应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总量、商住比和时序;坚持以满足社区基本消费需求为主的原则,严格控制非住宅类商铺、写字办公楼等供应量;合理规划设计,引导企业优化户型设计,顺应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土地出让起拍价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积极支持自住房资金需求,落实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对贷款期满一年的购房群众,鼓励各金融机构减免提前还款所涉费用。
(二)合理满足开发企业融资需求,在符合有关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对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进行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房地产开发贷款还款困难的,可酌情予以展期或续贷。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购房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二)对租住住房提取住房人公积金额度进行调整,提取额度以家庭为单位由原6000元/年调整为9600元/年。
(三)符合内江市关于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人才凭证明材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低至不低于20%。
(四)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双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的政策执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低至不低于20%。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登记分类管理,差异化收取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四、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和停车需求
(一)在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签定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各街道及交通镇、靖民镇行政区划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置业补贴。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24000元。
(二)在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签定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对内江市农村户籍人员、非内江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军人(含现役、退役)购买中心城区各街道及交通镇、靖民镇行政区划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置业补贴。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在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签定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对在中心城区各街道及交通镇、靖民镇行政区划内购买车库(位)的家庭给予2000元/个的补贴。每个家庭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以上政策(一)、(二)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由其楼盘宗地土地收入受益财政承担,在购房者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予以发放。补贴申报和发放流程另行发文通知。
五、积极推进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政策
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征拆货币化安置,征收单位可采取“货币补偿、政府购房安置、自主购房”等方式开展征拆工作,缩短安置周期,保障征拆群众住有所居。
六、鼓励发展房地产会展经济
积极鼓励举办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中心城区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若因疫情影响,可举办线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在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期间,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保障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必要的宣传费用;商务部门可组织各商家采取定向发放“购物优惠券”方式支持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满足购房人需求;房管部门可支持各开发企业采取团购等方式申请一定数量的特价房源,免除备案价格限制。
七、积极鼓励并支持开发项目交房即领证
自规、住建、税务部门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开发企业“交房即领证”。在开发企业同批次开发项目中,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达到首批次集中交付75%以上的,住建部门可结合《内江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在当年度诚信考核中加5分;对在当年度诚信考核为B级的开发企业上调一个等级进行评价。已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开发企业除外。
八、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健全违法违规经纪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行业协会引领,引导经纪机构守法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及诚信考核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九、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一)继续实施地下空间出让标准调减政策。拍卖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该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地下空间投影面积分用途计算。地下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按同级别商业基准地价的20%计算出让金(对基准地价均不进行容积率修正);地下车库(位)、仓储用房、物管用房、功能用房等其他用途按同级别住宅基准地价的5%计算出让金。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按不同用途分摊面积分别计算。
(二)支持开发企业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提出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支持开发企业暂缓交存未出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发企业可向维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期交存未出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交付之日起12个月,并承诺在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前,未出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四)对满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持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34号)文件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相关条件的企业,继续给予表彰及奖励;对新入驻发展的企业,在办理第一批次预售许可证后,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4万元,共8万元的政策补贴。
十、着力营造开发企业政策环境
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严管厚爱”原则,对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审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鼓励开发企业采取租赁等方式将空置用房发展养老、托育等产业。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若国家、省有关政策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适时予以调整。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亦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