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至今年初,南海区出台农村土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先后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两份文件。
两份文件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事关切身利益,干货速看↓↓
1、土地补偿安置
土地补偿标准如何?
《试行办法》提出:
因交通、市政、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通过协商方式征收的开发性土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外,土地所有权人可分享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看,目前,以行政村为单位,全区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三类,具体各镇街标准为↓↓
佛山市南海区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并非一成不变的,区政府将根据地类、产值、区位、供求关系等因素,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并对外公布执行。
2、房屋补偿安置
《试行办法》指出,已办理合法手续的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具备建设安置房(含村居社区公寓)条件的,按需申请政府安排的安置小区住房,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村居社区公寓。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少于320平方米,可按建安成本价增购。若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收人迁往安置房居住、迁移户籍地后,其原享有的经济社成员身份与股权分红等待遇不变。
(二)按照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对“批少用多”和“未批先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该如何补偿呢?《实施办法》也有明确。
符合以下情形的被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按照下列方式补偿:
(一)已办理合法手续但存在“批少用多”情形的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超占面积部分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的,按照重置成本价补偿,不予安排安置房(含村居社区公寓)。
(二)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含26日)已建成宅基地上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的,面积合规(即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部分,经扣除办证费用后,参照已办理合法手续的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面积超占(即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或建筑物高度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超建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补偿,不予安排安置房(含村居社区公寓)。
值得一提的是,《试行办法》提出,对于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征地工作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实施奖励,奖励措施由征地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
此外,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到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