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新疆三年(2018年—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在棚改中要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优先安排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和垦区危房改造。禁止因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工商业项目建设以及开发区、各类园区建设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和仅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等改造项目及仅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改范围;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可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建房、产权置换、保护和改扩建相结合、居民自愿参与和联建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同时规定,严禁将公租房挪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严禁将公租房作为安置住房向被征收人出售。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在实施新一轮棚改工作中,按照“定位清晰、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原则,严格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规划建设产业、生态、文化高度融合发展。棚改要深入到居民小区和城市的纵深区域,将城市建成区内建成时间久远、居住条件差、改造需求迫切的非商品房老旧小区和城市危房纳入棚改范围。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和各类社会资本,多渠道筹集棚改资金。依法依规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严禁违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