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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住房公积金新政下月施行!首付比例下调,推出组合贷款
更新时间:2022-05-18

  近日,记者从2019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媒体见面会上了解到,我市住房公积政策有重大调整,新政策从8月1日起执行。小编为您整理了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详细内容您也可在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和“株洲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也可到每个管理部或致电12329咨询。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1、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2、借款申请人离异6个月后,原配偶在结婚前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含提取、贷款)情况,不影响其公积金的使用(政策调整前原配偶的公积金使用情况一并纳入其使用记录)。

  3、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前提下,缴存职工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自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为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为“商转公”)。商转公最高可贷款额度与购买商品房期房、现房的规定相同,但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在办理结清时的贷款本金金额。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同一套住房办理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不予受理。商转公办理流程和需提交的资料与现房、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致,但需增加原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结清单(2017年10月至政策调整前停止了商转公贷款的办理)。

  4、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在离退休行政管理部门完成退休审批的,应当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注销账户。(政策调整前为,必须在贷款结清时才允许共同借款人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组合贷款的实施

  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了组合贷款服务项目。缴存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目前渌口区、四县(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暂不支持顺位抵押登记(预抵押)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金额不能满足其购房资金需求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为同一套住房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组合贷款合作的商业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

  (一)申请组合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株洲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2、符合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相应条件。

  (二)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家庭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金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金额为60万元;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审批确定。组合贷款的总金额为首付款金额加公积金贷款金额和商业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贷款期限:商业银行与管理中心一致。贷款利率: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流程

  1、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

  2、合同、抵押(预抵押)面签。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各自完成审批后,由管理中心约定借款人到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合同面签,并同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预抵押)手续。

  3、贷款发放。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抵押)后,分别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贷款偿还

  1、借款人按照与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按管理中心、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结清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预抵押)注销手续。

  三、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职工低收入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减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按照《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株金管发〔2017〕7号)文件要求,2018年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从7月20日正式启动。

  1、贴息对象:一是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二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贫的家庭;三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

  2、申报时间:7月20日至8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3、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申报,由管理中心会同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及社会公示等程序办理。

  4、贴息金额:为借款人2018年1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95%。

  5、贴息发放:12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款存折账户内。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政策

  1.设置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户。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2.调整离职提取为销户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个人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3.放宽提取申请人范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人账户余额只需保留100元。

  五、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1.提取条件。①申请人为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②加装电梯楼栋通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且加装电梯工程已竣工验收;③申请人同意出资加装电梯并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且已支付应分摊的工程建设费用。

  2.提取资料。①提取人身份证,若房屋权利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提取人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②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③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④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

  3.提取时限。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4.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扣除政府补贴后实际分摊的工程建设费用,且个人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2个月的月缴存额。

  5.提取次数。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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