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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更新时间:2022-05-18

  7月23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召开情况,并对我市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情况进行解读说明。

  据了解,7月18日上午,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在市政府召开,会议通报了2018年上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情况。全市1至6月份完成资金归集11.48亿元,回收贷款3.69亿元,个人提取8.15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16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15亿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的《关于调整2018年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经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审议批准,决定调整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对象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和个人。调整标准: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715元,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最高为1765.80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最低为62.50元。全市统一执行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中央及驻宿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缴存额执行我市标准。各地各缴存单位在2018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宿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经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审议批准,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宿州市辖区内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715元(宿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7年宿州市埇桥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858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1765.8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安徽省政府对外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为62.50元。

  三、执行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其他

  中央及省驻宿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缴存额执行我市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各缴存单位在2018年9月30日前依据规定调整到位。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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